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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章 这便是法(二)(4 / 4)

有人汇报道:“大人,这又是一桩杀母案。此少年,其母死后父娶继母。一日其父读书,读到某段诗中描绘美女温柔贤淑,无意感叹:“得妻若此虽死无憾。”不意被后妻听到,怒不可遏,提剪刀刺死其夫。少年赶来,夺过凶器,又将继母杀死。按朝廷律,杀父母者,当以极刑。所以,此少年按律当斩!”

“不可。”又一人道:“此少年虽杀母,然却是因为为父报仇,杀者有因。”

“再事出有因也改不了他杀母的事实。一则,按律法该斩,二则,大人之前刚判过。所以,该判此少年极刑。”

来了。

丁浩心中打了个突突,这应该就是此题的关键。同是弑母案,但一个罪有应得,一个事出有因,必然不能按同样的判法来判决。

但是,到底怎么判才算过关呢?

他细细的再看了一遍两个案子,当下说道:“此少年为父报仇,当判无罪。”、

“在下不服。”之前那人大声说道:“同是弑母案,为什么大人判决相差如此之大?一个明明罪不至死,却判极刑,一个明明该斩,却判无罪。难道朝廷的律法对大人而言是儿戏乎?”

“对,如大人不给说明白,下官必定上报朝廷。”

“不错,大人办案犹如儿戏,下官亦是不服。”

丁浩心想,弄得还挺真啊,当下严肃道:“什么是法?法是人定的。为什么要定法,是为了什么,诸位想过吗?一味的按照律书来判决,而罔顾了法律的本质,诸位是不是有点食古不化?太过死板了?”

他见众人表情凝重,又道:“法律的本质是惩恶扬善,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,那还要什么法?”

轰隆!

原本当他说到为什么要定法的时候,周围开始起了变化,当他说到法律本质的时候,终于起了变化。天地与之轰鸣。

这就是振聋发聩,发此番天地里未有之音。

丁浩又道:“且后母算什么母,既父亲已死,如父亲自然死亡也就罢了,明明父亲为后母所杀,你等却要少年认杀父仇人为母,真是可笑至极,荒唐至极。本官判少年无罪,当明本心矣,当合法之本质亦。本官告诉你等,这就是法!”

此言一出,门破,题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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